为保障我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安全和环境保护,严防意外事故,必须进一步加强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管理细则。本办法所称的实验用危险化学品,主要指我校在教学、科研实验中使用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品。
第一条 实验用危险化学品采购及运输
一、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化学危险品凭证采购暂行办法》,由实验管理科按规定向专业经营化学危险品的商店购买。
二、实验用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事前向区公安分局申请“准运证”并实行“双人运输”。
第二条 实验用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
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机构由学院院长、主管副院长、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实验用危险化学品具体使用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等组成。日常工作由使用部门负责,院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不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一、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的申领:各单位申领化学危险品时,应根据使用情况,详细写明用途,领取最少数量。并由使用教师、实验中心(室)主任、系(部)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领取。领用时必须有领用监督人到场。坚持五双制度--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对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剩余药品必须及时退回库房。
二、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实验室与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应建立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和措施。学生在使用危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教授安全操作方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的保管,由实验管理科按照有关贮存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专库和保险柜。建立危险化学品帐册,从购进、入库、领用、使用、处理都必须及时、准确作好记录,做到帐物、帐帐相符。并定期检查。库存化学品必须有明显的标签,其内容为:“名称、规格、数量”。
四、实验用危险化学品发现丢失、被盗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保卫部门。
第三条 废弃实验用危险化学品处置
一、废弃实验用危险化学品应由实验管理科专人负责分类收集,妥善贮存,容器外加贴废弃物品标签,容器封闭可靠。
二、各实验室不得自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严禁随意排入地面、地下及任何水源,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第四条 违反此管理办法而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陕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实验用危险品安全管理细则(试 行)》同时废止。
附:化学危险品分类1. 爆炸物品:如硝化棉、苦味酸等。
2. 氧化剂:如过氧化钠、硝酸铵、过氯酸等。
3. 压缩和氧化气体:如氧、氢、氯等。
4.易燃物品:如醚、醇、汽油等。
5.剧毒物品:如氰化物、砷化物等。
6.放射性物品:如、铀、钍金属化合物及其制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