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和使用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所确定的物质,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品种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第三条 凡我校教学科研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或个人及监督管理单位,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购进的易制毒化学品仅限于我校教学和科研使用。
第二章 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审批和采购
第五条 资产设备处实验设备管理科代表学校向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其他部门和个人均不得采用任何方式,任何渠道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责任由购买部门或个人自负,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实验教师根据下学年教学计划及申报时易制毒化学品库存情况,制定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计划、报实验中心主任审核、院(系、部)负责人审定、实验设备管理科汇总。
第七条 实验设备管理科依据汇总结果向公安机关申请购买,根据公安机关许可购买的种类及数量,在陕西省易制毒化学品监管网内与有易制毒化学品供应资质的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
第三章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与管理
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机构由学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委员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小组、易制毒化学品具体使用部门等组成。日常工作由使用部门负责,校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不定期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八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院(系、部)应根据本办法建立“易制毒化学品日常管理细则”,明确责任、规范日常管理流程,做到账务清楚,以备查验。
第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坚持五双制度——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对易制毒化学品的消耗用途,必须详细记录,并有学生签字佐证,剩余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妥善保存。
第十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室与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保管,各使用部门应该设立专柜、独立建账,从领用、入库、使用、处理都必须及时、准确作好记录,做到帐物、帐帐相符。并定期检查库存,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有明显的标签,其内容为:“名称、规格、数量”。
第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发现丢失、被盗时,使用人应当立即报告资产设备处实验设备管理科和保卫处。学校再逐层上报公安机关等上级部门。
第四章 废弃易制毒化学品处置
第十三条 废弃易制毒化学品应由使用部门分类收集,妥善贮存,容器外加贴废弃物品标签,容器封闭可靠。由实验设备管理科统一集中处理。
第十四条 严禁将易制毒化学品随意排入地面、地下及任何水源,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违反此管理办法而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