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实验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充分利用好废旧实验仪器设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统一管理实验仪器设备处置学院所有实验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经费来自何种渠道,均属于国有资产,由学院统一管理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自行处置。
第二条 闲置、报损、报废实验仪器设备界限
一、闲置:是指学院各个单位长期不用的实验仪器设备及器材。
二、报损:是指实验仪器设备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坏、遗失等。
三、报废:是指实验仪器设备由于各种原因丧失原有功能,而无法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其范围如下:
1、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
2、经技术鉴定,确属质量问题或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超过、接近新购价格;
3、因国家标准改变而不符合现在使用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
4、国家规定应淘汰且技术性能落后、高能耗、低效率的实验仪器设备;
5、不能迁移的设备或者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设备。
第三条 报审权限
一、报废实验仪器设备,均须先填写《实验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由实验中心(室)主任及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送资产设备处。经技术鉴定及主管院长审批,由学院统一回收处理后,方可销帐。
二、原价1万元人民币以下实验仪器设备的报废,由系(部)组织技术鉴定,资产设备处参与并经主管院长审批,资产设备处备案、销帐。
原价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设备报废由主管院长审批,资产设备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报院长批准后,备案,销帐。
原价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报废,由院长审批,再按规定报省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销帐。
三、经批准报废的实验仪器设备,原则上全部回收不作留用。因特殊需要,经资产设备处批准,注明报废留用标志,残留部分须记清名目进入低值品帐中。
第四条 回收处理程序
一、资产设备处将全院闲置及废旧设备上校园网,进行院内外调剂,盘活存量,做好废旧物资利用工作。
二、资产设备处凭批准的报废单,如数回收报废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均无权留用和处置报废设备及其部件。
第五条 帐务处理
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凭《实验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第一联(销帐联),到资产设备处办理销帐手续。
第六条 财务处理
废旧实验仪器设备回收处理的残值一律进入学院财务处,作为设备维修更新资金的补充。
第七条 奖惩
一、对严格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做好废旧、闲置实验仪器设备上交回收工作的单位及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未经批准私自处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